商务综合保险
商务综合保险
[商务综合保险] 是专为经营商务保户提供完善周详的保障,只需投保第一部份“商务财产及雇员补偿保险”,便可同时免费获得下列第二部份“附加保障”。计划亦可根据保户要求而特别订定,以确保符合所需。
保障范围
第一部份:商务财产及雇员补偿保险
甲项 – 办公室设施及财物保障:
办公室设施或财物因外来意外受破坏而引致之损失。
额外保障 |
最高赔偿额(港币/元) |
固定玻璃因意外毁坏以及临时堵住受损玻璃之费用 |
20,000 |
办公室设施及财物,在短暂迁离时遗失或损毁 |
迁离的财物总值以不超过保额15%为限 |
个人财物损失 (包括雇员的财物) |
保额15% |
意外发生后的清理费用 |
保额10% |
在户外运送途中,遗失或损毁文件、契约、图表、设计图及记录等的重整费用 |
3,000 |
**每次损失保户需负责港币1,000元
乙项 - 雇员补偿保险:
保障保户对其雇用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意外受伤或死亡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 每宗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港币100,000,000元
第二部份: 附加保障
1. 现金保险:
保障保户的现金、各种通用货币、邮票、支票、汇票、车票及饭票损失。
保障范围 |
最高赔偿额(港币/元) |
|
I) |
在港澳地区解款往返办公室及任何银行、邮政局途中之损失 |
50,000 |
II) |
在银行夜间保险箱内存放时损失 |
50,000 |
III) |
于办公时间内存放在办公室内的现金损失 |
50,000 |
IV) |
于非办公时间内存放在办公室内夹万或保险库的现金损失 |
50,000 |
V) |
于非办公时间内未能存放在办公室内夹万或保险库的现金损失 |
3,000 |
VI) |
划线支票、汇票、及本票之损失 |
200,000 |
VII) |
因盗窃引致夹万或保险库损毁 |
25,000 |
VIII) |
自动邮资盖印机损失 (每部计算) |
2,000 |
2. 人身意外保险:
保障保户、公司合伙人、董事或雇员(年龄由16岁至65岁为限),在工作期间内由于办公室遭盗窃或意图盗窃而受伤的赔 偿。
受伤程度 |
最高赔偿额(港币/元) |
死亡 |
50,000 |
永久完全残废 |
50,000 |
失明或断肢 |
50,000 |
短暂性完全残废 |
250 / 每周计算(索偿期可达52周) |
衣物及个人财物损毁 |
1,000 |
3. 额外开支保险:
保障保户在第一部份甲项下承保之设施或财物在发生意外后导致业务中断所带来之额外开支,赔偿额可高达 港币500,000元, 赔偿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赔偿期是损失发生后,使营业额完全恢复所需的时间)
额外保障:
为准备索偿账目所支付的专业会计师费,最高赔偿额为此项损失额的10%。
纵使受保物业未受损毁,但意外引致通道受阻连续超过24小时,为恢复正常业务所引致的额外开支。
公共电力、煤气或水力供应中断连续超过24小时,为恢复正常业务所引致的额外开支。
4. 公众责任保险:
保障保户及其雇员因从事与保户行业有关的业务时,因疏忽引致意外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每宗事故赔偿额最高为
港币5,000,000元。
保障范围包括: |
意外导致第三者 「雇员除外」人身伤亡的法律责任。 |
意外导致第三者财物「自用及保户或其雇员保管的财物除外」损毁的法律责任。 |
因被指违反法定责任,而需在死因聆讯或法庭诉讼中进行辩护费用「有关费用需获本公司书面同意」 。 |
一切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额外费用。 |
额外保障 |
公司董事、合伙人及雇员在离港公干期间,从事与保户行业有关的业务时,因疏忽引致意外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
保户作为租户所需承担非合约性的法律责任。 |
提供免费之食物及饮品中毒所致之法律责任。 |
火灾及爆炸所致之法律责任。 |
**每次意外涉及第三者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保户均需负责港币1,000元
自选附加项目
自选项目 |
保障范围 |
最高赔偿额 |
1) 1) 楼宇结构 |
楼宇结构因意外受损所引致之损失 (阴沟地基除外) |
自定投保额 |
2) 2) 现金 |
按第二部份 1 项下之 I)、 II)、 III) 及 IV) |
自定增加保额 |
3) 3) 公众责任 |
按第二部份4项 |
增加至港币10,000,000 元 |
4) 4a) *全面人身意外 |
由于外来明显的意外事故引致身体、四肢、 双目受到伤残, 或遭致身故、耳聋、 断骨等 |
自定投保额 |
5) 4b) 停工赔偿 |
遇发生意外事故致身体 |
104周 |
6) 4c) 医疗费用 |
遇发生意外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在52周内对因治疗该项伤害所需的医疗费用 |
自定投保额 |
*全面人身意外险投保人数必须与雇员投保人数相同 (超过40 人费率及条件另议) |
一般不保事项 (适用于所有投保项目):
A. 战争、侵略、外敌行为、战斗(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或篡权、谋反、恐怖主义、暴动、民众骚动、激怒袭击或其他后果。
B. 任何不在香港审判之判决。
C. 核子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而产生废料所引致之辐射能的沾染,上述核子燃烧应包括自发性的核子分裂在内。
D. 任何种类或形式的后果损失或损毁(第二部份之第3项除外)。
E. 由政府机关下令充公、征用及销毁的财产。
F. 车辆责任、产品责任及专业责任。
注:
*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有关详情请向阁下的保险中介人查询。
* 本单张只作一般性简介,有关条文细节,应以保险单为准。
本保险计划查询热线: 3716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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